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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轉知「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」招生訊息
發布日期 2019/11/14
發布單位 教學組
點閱次數 905
詳細內容

甄試作業由教育部108年5月14日臺教學(四)字第 1080066613A號公告委請國立中央大學辦理「109學年度身 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」試務工作,

重要招生訊息如下:

(一)簡章發售:108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止。

(二)網路報名:108年12月3日上午9時起至108年12月16日晚間11:59止。

(三)學科考試日期:109年3月20日至109年3月22日。

(四)術科考試日期:109年3月23日。

(五)網路選填志願日期:109年4月30日上午9時起至109年5月6日下午5時。

(六)網址:https://enable.ncu.edu.tw。

 

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,始得報名:

(一)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(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)(以下簡稱鑑輔 會證明),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,或適用階段須為「高中職教育階段」或「中等教育階段」或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」 或「大專校院(含研究所)」,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,始符合報考本甄試 資格。

(二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。 (自109學年度起,不得再使用舊制身心障礙手冊,一律持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報考。)

 

本甄試報考資格自106學年度起:

(一)高中職「應屆畢業生」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 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,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 為「中等教育階段」、「高中職教育階段」或報名截止 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。

(二)高中職「已畢(肄)業生」須持適用教育階段「至高等 教育階段一年級(含以上)」,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。

(三)高中職畢(肄)業已逾1年以上者,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 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」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,需切結其非為曾就 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(切結書詳簡章附錄 十)。

(四)學習障礙考生,僅得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。

 

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、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鑑 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,請檢附教育部、直轄市或縣 (市)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。

 

考生如有特殊需求(如試場需求、試題需求、答案卷需 求、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、自備輔具等),請提供「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(含紀錄附件及個別化教育計畫 書)」,若無者請提供本甄試專用之「特殊需求(輔具) 申請說明表」正本(簡章附錄十一)及「特殊需求(輔 具)申請-診斷證明書」正本(簡章附錄十二);或得持報 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9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 力測驗之「109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」影 本(含應考服務需求表、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) 替代,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。考生申 請之特殊需求於審查通過後,將載明於准考證上。

 

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之考生: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 證明者,應持簡章附錄十二「特殊需求(輔具)申請-診斷 證明書」正本,經有關醫療單位(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 照護司公告之「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」就考生障礙類別 相關醫療科別)辦理檢查後出具;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109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 「109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-診斷證明書」正本或影本)或持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 斷證明書正本替代,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 起的功能障礙,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。(註:身心 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可至衛福部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(https://dep.mohw.gov.tw/DONAHC/cp-1037-5217-104. html);或至本委員會公告網頁連結查詢)。

 

本甄試採先考試,俟成績公布後再網路選填志願,志願須 依所報考之類群(組)別選填。學科成績有單科(如國文 等)為零分或缺考者,其所填系科組有規定該單科(如國 文等)成績檢定標準,雖有名額,亦不予分發。

 

109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,甄試相關問 題請洽03-4227151轉57148、57149、57150。電子信箱: ncu57149@ncu.edu.tw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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